(2016)渝0234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赵晓红与黄富珍,钟永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红,钟永发,黄富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1640号原告赵晓红,女,生于1972年2月25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被告钟永发,男,生于1962年6月19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被告黄富珍,女,生于1964年7月13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红诉被告钟永发、黄富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晓红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春花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红撤回对被告钟永发、黄富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晓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高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