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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张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02刑初66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璟。2015年9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离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4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璟继续监视居住。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刑诉(20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云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璟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张璟在吕梁市人民医院透析时分两次向一女子(身份不详)以3500元的价格共购买了约10克毒品。后在离石区西崖底一巷以每小包200元(约0.4克)的价格出售给郭建伟12次。2015年9月7日,被告人张璟再次向郭建伟出卖毒品时被查获,后在其家中查获毒品疑似物19小包。2016年2月4日,又搜查出毒品疑似物4小包。上述被查获的毒品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6.086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清单、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辨认笔录;吕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意见;山西省吕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报告;被告人张璟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郭建伟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璟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薛宁柱审 判 员  王离平人民陪审员  穆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欣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