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1121民初1134号原告:王某,务工。被告:杨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涂军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