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付多文与宜宾市翠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待遇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多文,宜宾市翠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502行初2号原告付多文,男,195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张飞龙、牛小东,云南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青皮树街31号。组织机构代码:56825811-X。法定代表人辛宾,局长。原告付多文诉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多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多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多文负担。审判长 陈 健审判员 陶 刚审判员 邹 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