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翟金虎与赵云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翟金虎,赵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翟金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云生。委托代理人侯晓红。再审申请人翟金虎因与被申请人赵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离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翟金虎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已用申请人所有的丰田汉兰达轿车抵顶了向被申请人的全部借款,并提供了伍军、申请人的妻子崔春娥和申请人工厂的工人翟国祥的证言予以证实,再审申请人不应继续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归还被申请人借款,车辆另行起诉是错误的。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款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审法院仅依据原告提供的借条便判令申请人归还被申请人借款,却忽略了已用轿车抵顶借款的事实是错误的。3、原审法院审理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是成立的、充分的,而且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在其开走申请人的车三年多时间里,向申请人追要过欠款。原审法院未采纳该意见是错误的。综上,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严重显失公正,请求依法对本案再审。赵云生提交意见称,1、申请人提供的伍军、崔春娥及翟国祥的证词不属于新证据,且按申请人的说法,伍军是本案的实际借款人,崔春娥是申请人的妻子,这二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系,其证词的证明力明显不足。2、申请人在原审庭审中承认剩余利息及借款本金至今分文未付,且对赵云生陈述当时只是让把轿车开走的说法全部认可属实,双方并没有达成用轿车抵顶50万元借款的协议。3、在借款以后三年多的时间内,被申请人无数次打电话催要借款并有多次去申请人家里催要借款的事实,证人李应应可以证实。综上,原判决正确,翟金虎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审查查明事实同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查明,翟金虎已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赵云生返还丰田汉兰达轿车,目前,该案离石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翟金虎提供的伍军、崔春娥和翟国祥的证词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新证据,且伍军与崔春娥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云生亦不认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也没有订立轿车抵顶借款的书面协议,且翟金虎给赵云生出具的借条至今仍在赵云生之手,故对其已用丰田汉兰达轿车抵顶了被申请人借款本息的再审理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翟金虎出具的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赵云生可随时主张权利,故再审申请人翟金虎关于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翟金虎的再审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翟金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吕唤梅审判员 赵 玺审判员 高奋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利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