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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尤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1980号原告尤某某,女,汉族,1989年5月16日生。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87年5月3日生。原告尤某某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尤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贵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元小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