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尤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1980号原告尤某某,女,汉族,1989年5月16日生。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87年5月3日生。原告尤某某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尤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贵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元小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