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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平南县镇隆镇镇峙冲村一队与广西高峰林浆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南县镇隆镇镇峙冲村一队,广西高峰林浆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21民初396号原告平南县镇隆镇镇峙冲村一队,住所地平南县镇隆镇镇峙冲村。法定代表人黄超强,该队队长。被告广西高峰林浆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07号林业大夏。法定代表人黄端琨,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平南县镇隆镇镇峙冲村一队与被告广西高峰林浆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南县镇隆镇镇峙冲村一队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南县镇隆镇镇峙冲村一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甘德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