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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王秀环与付长辉、第三人李大文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环,付长辉,李大文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058号原告王秀环,女,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巨野县。被告付长辉,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第三人李大文,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系原告前夫,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环诉被告付长辉、第三人李大文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是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环撤回对被告付长辉、第三人李大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秀环承担。审 判 长  徐福建审 判 员  吕常运人民陪审员  杨 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