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滕淑英与闫志涛、莱阳市福尔百家电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淑英,闫志涛,莱阳市福尔百家电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221号原告:滕淑英。被告:闫志涛。被告:莱阳市福尔百家电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淑英诉被告闫志涛、莱阳市福尔百家电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志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