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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行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钟志鸿与重庆市江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志鸿,重庆市江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6行初77号原告钟志鸿,男,汉族,1968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荣华光彩大厦B栋,组织机构代码:75621530-0。法定代表人殷朝刚,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容,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古夕洪,该单位副支队长,一般代理。原告钟志鸿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将所扣玻璃柜退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志鸿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志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钟志鸿负担。审 判 长  王光彬审 判 员  陈利斌人民陪审员  周存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