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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折万刚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折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1刑初226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折某某,男,陕西省神木县人,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6)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子轩、郭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折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神木县栏杆堡镇吕庄村附近右转弯时,车辆坠入路边沟里,结果致车上乘员吕某甲现场死亡、吕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经神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肇事发生后,被告人折某某主动报警并拨打“120”救治伤员,当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现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被告人折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吕某乙及被害人吕某甲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吕某丙的证言;被害人吕某乙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注销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谅解书、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转弯时未能减速慢行,结果致车辆侧翻,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折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具有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情节。被告人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综上,决定对被告人折某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折某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亦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志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