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民初字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如涛与阮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涛,阮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字425号原告张如涛,居民。被告阮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如涛诉被告阮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如涛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3元,减半交纳46.50元,由原告张如涛负担。审判员 谭远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