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2801民初字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如涛与阮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涛,阮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字425号原告张如涛,居民。被告阮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如涛诉被告阮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如涛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3元,减半交纳46.50元,由原告张如涛负担。审判员  谭远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