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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贺卫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贺卫良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738号原告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长城南大街1411号。选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伟涛、于泽洲,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卫良,1982年8月29日出出。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卫良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为保障案件顺利执行,避免合法利益造成侵害,要求冻结被告贺卫良银行存款2112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贺卫良银行存款2112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喜增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