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5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5民初189号原告:王某某,农民。被告:李某某,农民,现住龙井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家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诉称:王某某与李某某于1984恋爱,于1984年4月18日登记结婚,有两名婚生女,均已成年。因婚前王某某对李某某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导致王某某与李某某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起诉至龙井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准许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均由李某某承担。李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因为感情没有破裂,保证以后好好过日子,保证以后改改脾气。经本院审理查明:王某某与李某某于1984恋爱,于1984年4月18日,在龙井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有两名婚生女均已成年。共同生活期间,王某某曾于2016年3月6日以被李某某殴打报警,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到本院审理时止,夫妻共同财产有砖瓦房一座(位于龙井市老头沟镇铜佛村,面积112㎡),6头牛。认定以上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有:结婚证、出警情况说明一份。本院认为:王某某与李某某结婚三十余年,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又生育了二个女儿,说明双方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缺乏夫妻间的沟通和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本案中,王某某主张李某某于2016年3月6日对其进行殴打,导致感情破裂。因此次纠纷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且王某某未能提供造成伤害后果的证据,故对于王某某主张李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家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