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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9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卜祥东与孙明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祥东,孙明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9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卜祥东。被执行人:孙明道。卜祥东与孙明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009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协议:一、被告孙明道欠原告卜祥东91300元,于2016年1月10日还款60000元,视为债务履行完毕,原告卜祥东对此无异议;如被告孙明道不能按期足额还款,则原告卜祥东有权按照91300元的诉讼标的额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付余款。二、案件受理费2083元,减半收取1042元,保全费933元,合计1975元,由被告孙明道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土地、股权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孙明道的银行工资账户,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有关卜祥东申请执行孙明道、陈玲玲(2016)苏0829执138号、(2016)苏0829执139号两个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孙明道于2016年6月30日前连同被法院冻结的工资一并给付给卜祥东10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连同被法院冻结的工资一并给付给卜祥东110000元(含诉讼费、保全费),直至欠款还清为止,如孙明道未按协议履行,则卜祥东仍按照两案的执行标的241300元执行。申请人申请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泽民初字第009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熙全审判员  朱金平审判员  石守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