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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安徽省熙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熙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孙兴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928号原告:安徽省熙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邓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凌霄松,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翔,该公司主任。被告:孙兴华,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熙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熙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熙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