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储汉明与苑学胜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汉明,苑学胜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418号原告:储汉明,男,汉族,1962年12月17日出生,新疆博湖县人,个体,现住博湖县。委托代理人:王志文,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爱华,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苑学胜,男,汉族,1971年12月12日出生,黑龙江省双城市人,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托代理人:刘茂凯,男,汉族,1972年8月2日出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现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原告储汉明诉被告苑学胜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储汉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储汉明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储汉明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叶发勇审 判 员 :付晶晶人民陪审员 : 黄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雯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