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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2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杭州炫恩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皓轩展览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炫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皓轩展览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2951号原告:杭州炫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镇蒋家浜路318号B幢2001-2005室。法定代表人:李秋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富、姚加秀,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皓轩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南村128号-3。法定代表人:陈道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炫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皓轩展览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炫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皓轩展览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炫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炫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杭州炫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建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