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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健与被告大同市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苏金龙、被告史维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大同市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苏金龙,史维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905号原告王健,男,汉族,住大同市。被告大同市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河西路国际丽都5号楼2单元0101号。法定代表人史维彬,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苏金龙,男,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被告史维彬,男,汉族,住大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与被告大同市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苏金龙、被告史维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银行存款80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上述被告银行存款80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