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民初8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志忠与刘志敏、王桂凤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忠,刘志敏,王桂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845-1号原告:张志忠,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刘志敏,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王桂凤,女,汉族,系刘志敏之妻,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忠与被告刘志敏、王桂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志敏、王桂凤银行存款34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立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