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02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江阴市鑫涛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西美灵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鑫涛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西美灵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02419号原告江阴市鑫涛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1幢106室。法定代表人金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志刚,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锋,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无锡市西美灵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玉祁配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鑫涛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西美灵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鑫涛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无锡市西美灵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鑫涛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鑫涛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市西美灵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7元(江阴市鑫涛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鑫涛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