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亮、何丽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亮,何丽香,陈西杰,徐美香,杜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246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法定代表人宋新伟,理事长。被执行人赵亮。被执行人何丽香。被执行人陈西杰。被执行人徐美香。被执行人杜池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亮、何丽香、陈西杰、徐美香、杜池忠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了(2015)源商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执246号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亮、何丽香、陈西杰、徐美香、杜池忠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永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