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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二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赵立涛与河北世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涛,河北世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二初字第00327号原告:赵立涛。委托代理人:张国平。被告:河北世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华清街28号。法定代表人:张世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涛与被告河北世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立涛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13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马志霞人民陪审员  曹立存人民陪审员  程晓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建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