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3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于红诉谷长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红,谷长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3民初321号原告于红,女,1968年3月3日生,汉族。被告谷长付,男1964年3月6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红与被告谷长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