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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3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于红诉谷长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红,谷长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3民初321号原告于红,女,1968年3月3日生,汉族。被告谷长付,男1964年3月6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红与被告谷长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