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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3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郝福祥与被告崔庆国、刘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福祥,崔庆国,刘振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3210号原告郝福祥。被告崔庆国。被告刘振峰。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了原告郝福祥与被告崔庆国、刘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高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