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执12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吴辉凡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吴辉凡,关俊山,徐倩平,张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12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组织机构代码89353040-3。负责人钟晓华,行长。被执行人吴辉凡,男,汉族,1978年6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被执行人关俊山,男,汉族,1972年4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徐倩平,女,汉族,1979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张红梅,女,汉族,1972年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吴辉凡、关俊山、徐倩平、张红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吴辉凡应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53528.99元及利息2536.17元、滞纳金2676.45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5年3月22日,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291元。被执行人关俊山应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9904.99元及利息844.63元、滞纳金585.53元、手续费97.06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5年4月17日,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并支付案件受理费336元。被执行人徐倩平应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53295.68元及利息10711.5元、滞纳金7664.78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5年4月1日,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并支付案件受理费3767元。被执行人张红梅应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5316.7元及利息1722.48元、滞纳金1265.84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5年4月19日,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并支付案件受理费511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房管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12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毛晓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