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27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厦门微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艾帝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微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厦门艾帝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7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微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17号709室。法定代表人张馨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秋玉,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厦门艾帝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园创业大厦513单元。法定代表人陈金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厦门微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艾帝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3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金17510元尚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30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洪福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