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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与叶国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叶国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被执行人:叶国燚。申请执行人: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与被执行人叶国燚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昭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昭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仁道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同意被执行人叶国燚分期履行案款计划,定于11月30日还款20000元,于12月30日还款20000元,于2016年1月30日还款余下案款及利息,故可以终结该案件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昭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雄光审 判 员  廖仁华代理审判员  李兴华书 记 员  彭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