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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2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邝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2民初324号原告邝某,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谭善龙,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满生,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邝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邝某以与被告吴某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邝某以与被告吴某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邝某负担。审判员  李永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