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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132号原告吕某某,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吴朝森,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某某,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路翠荣,招远市张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加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俊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