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132号原告吕某某,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吴朝森,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某某,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路翠荣,招远市张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加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俊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