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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330民初491号原告唐某某,女,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葛锦,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9月12日生,汉族。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生育长女刘紫依,××××年××月××日生育次女刘灿,××××年××月××日登记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婚生长女刘紫依由原告唐某某抚养,次女刘灿由被告刘某某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三、双方无其它纠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宋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立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