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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肖甲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甲,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3民初2294号原告肖甲,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史云彪,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女,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委托代理人王颖,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甲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金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史云彪、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甲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4月登记结婚,2013年3月生育一女名肖某乙。婚后因生活习惯及性格差异,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无端猜忌,严重干扰原告正常工作、学习生活。2015年4月,原告起诉至法院,后于开庭前和解。双方协商一致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30,000元后,至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但被告收到原告款项后,于2015年9月15日不辞而别,女儿由原告一人抚养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元,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赵某某辩称,婚姻基础情况属实,但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原告有外遇,被被告发现后,双方发生严重纠纷,被告一直努力挽救婚姻,但是原告还是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现同意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财产依法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4月登记结婚,2013年3月生育一女名肖某乙。现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审理中,双方一致同意女儿肖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6年4月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6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时止。对于探视女儿问题,双方一致同意自2016年起,于每年的7月15日,由被告赵某某至原告上海住处将女儿肖某乙接回自己住处进行探视,并于当年8月1日之前将女儿送回原告住处。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财产情况及分割意见一致确认如下:1、牌照为沪AYXX**的傲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系婚后购买,车辆所有权登记在原告名下。现双方一致同意该车辆归原告所有,该车剩余贷款由原告承担;2、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股票归各自所有。3、原告支付被告上述1、2财产折价款125,000元,但是对于折价款的支付时间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要求法院对此依法进行判决。审理中,双方表示无其他财产需要法院分割。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车辆登记信息、双方银行、股票交易明细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审理中均表示了离婚意愿,表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应准许双方离婚。关于孩子抚养问题、探视问题及财产分割问题,双方意见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折价款的支付时间,双方意见不一致,本院将依法进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肖甲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女肖某乙随原告肖甲共同生活,被告赵某某自2016年4月起每月给付肖某乙抚养费600元,至肖某乙年满18周岁时止;三、自2016年起,由被告赵某某于每年的7月15日至原告肖甲上海的住处将女儿肖某乙接回自己住处进行探视,并于当年8月1日之前将女儿送回原告住处;四、登记在原告肖甲名下的牌照为沪AYXX**的傲虎牌小型越野客车1辆归原告肖甲所有,该车辆剩余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五、原、被告各自名下的存款、股票及资金余额归各自所有;六、原告肖甲支付被告赵某某上述四、五两项财产折价款125,000元,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金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担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