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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2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2033号申请执行人:田某,女,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沙海镇四节梁村。被执行人:甄某某,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八号小区**号楼。关于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建叶民初字第006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20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孟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凯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