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2224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6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张玉金,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钱某某,男,生于1983年,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钱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以其无法提供被告钱XX的具体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芳萍-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