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大连大家数码管理有限公司与大连华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大家数码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华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1民初1736号原告大连大家数码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9441407-4,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千山路2号商厦。法定代表人谷宏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曲善权,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被告大连华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283312M,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传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尚永海,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颖颖,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大连大家数码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华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大家数码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曲善权、被告大连华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永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双方于2011年12月1日签订了六份关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千山路2号地下一层、二层,地上一、二、三、四层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的租金为第一、二年500,000元,原告在接收案涉房屋后,采取各种途径来进行经营,为了原告经营,谷宏芳将其个人所有的房屋进行抵押进款,以保证经营和确保向被告交纳租金。2015年度因整个经济形势下滑、设备设施的陈旧、供暖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及房屋所处地理位置等因素的限制,以前所租赁的业主纷纷退租,直接导致2015年度的租金无法再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交纳。尽管如此,原告在收取到租金后仍然不断向被告交纳。原告所欠被告租金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原告并没有放弃经营,也不存在恶意拖欠的事实,在此过程中,原告也多次和被告相关人员沟通现金出现的困难,希望得到被告的理解和支持,被告也确实给予了原告很大的理解。2015年11月和12月,原告加大招商力度,几个较大商户即将租赁成功,以缓解原、被告双方租金压力。2016年1月4日,原告收到一份律师函,通知原告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告认为,虽然现在暂时出现了资金困难,但是随着其他商户的陆续进驻,大家数码城的经营业出现起色,而并不是出现了经营困难的局面,所以继续履行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是有益的。请求法院确认2015年12月16日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被告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合法有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间签订六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千山路2号地下一层、二层,地上一、二、三、四层的房屋出租给原告使用。原告自2014年12月起未全额支付租金至今。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受被告委托于2015年12月16日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因原告逾期未足额交纳租金,解除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解除合同通知书、租赁合同、被告提交的证据委托律师合同、租金拖欠说明、起诉状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原告逾期未足额交纳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或拖欠费用累计超过11万元时,被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逾期未足额交纳租金的期限及数额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被告单方解除合同,合法有效。且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大连大家数码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大连大家数码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战婧玲人民陪审员 孙香凤人民陪审员 王传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曲 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