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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陆书宏与刘俊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书宏,刘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1143号原告:陆书宏。被告:刘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书宏与被告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书宏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刘俊银行存款7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俊银行存款7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