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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何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220号申请执行人何某甲。被执行人何某乙。关于申请执行人何某甲与被执行人何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襄城民一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何某甲于2016年3月7日以调解书约定的协议条件成熟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6年4月14日,何某甲又以案外已和解且何某乙已履行完毕为由,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襄城民一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茂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