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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石狮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与福建省石狮市九牧摩托车配件节能技术研究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福建省石狮市九牧摩托车配件节能技术研究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831号原告石狮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住所地石狮市东港路654号科技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7703062-6。法定代表人李圣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洪秀贝,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石狮市九牧摩托车配件节能技术研究所,住所地石狮市石蚶路73号。法定代表人林栋梁,该所��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与被告福建省石狮市九牧摩托车配件节能技术研究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狮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以原、被告双方拟通过其他途径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石狮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负担。审判员  何荣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茹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