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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高福志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润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福志,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润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2293号原告:高福志。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润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福志诉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润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福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福志负担。审判员 张  景  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林虎(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