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金付成与连云港盈聚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付成,连云港盈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601号原告金付成。委托代理人李东阁、王苏红。被告连云港盈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东军。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金付成与被告连云港盈聚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金付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付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付成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付成负担。审判员 肖汉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鲍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