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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4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梁卫湘与郑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卫湘,郑灿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655号原告梁卫湘,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告郑灿辉,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098。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卫湘诉被告郑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卫湘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卫湘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永荣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