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邢台市力刻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吉德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力刻轻钢结构有限公司,吉德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274号原告邢台市力刻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陈立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吉德贺。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台市力刻轻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德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邢台市力刻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力刻轻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力刻轻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7元,减半收取为843.5元,由原告邢台市力刻轻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少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郄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