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2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朝辉与杜宝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朝辉,杜宝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617号原告赵朝辉。被告杜宝义。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朝辉诉被告杜宝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朝辉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朝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朝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朝辉负担。审判员 康利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