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81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秀珍与赵玉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1033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71年10月3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生于1947年5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系原告之父。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84年5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善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9月11日、2012年10月11日从原告处借款9800元至今未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此款及利息。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于2012年5月11日从原告处借款20000并书具借条一份,截止到2013年6月还欠9800元未偿还,其余借款本息已结清。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9800元借款未偿还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此款并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9800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善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