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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1134号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法定代表人谭清同,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清宇,系遂宁市射洪县大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林,男,生于1977年9月14日,汉族,四川省南充市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任林负担。审判员  曾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