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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5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罗悦凯与深圳邦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悦凯,深圳邦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5230号原告罗悦凯,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新乐。委托代理人温楚威,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学政,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邦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7018号凯旋豪庭二楼201。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间内既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手续,又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卢 好人民陪审员  蔡凤金人民陪审员  陈慧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永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