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3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洪娟与刘艳梅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娟,刘艳梅,朱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537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娟,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刘艳梅,女,原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朱玉军,男,原住址同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2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朱玉军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229760550600828886账户内存款8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朱玉军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229760550600828886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查干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