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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林明旺与吴品银、吴云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旺,吴品银,吴云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964号原告:林明旺,又名林明金,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吴品银,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吴云铿,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明旺与被告吴品银、吴云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明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旭强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