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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青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王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521号原告:王青。委托代理人:张金金,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皖江大道北侧雨润香水百合20幢。被告:王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青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青负担。审判员  朱学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