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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朱哲辉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刑初20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瑞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哈尔滨分行信用卡部申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并开始透支消费。银行工作人员自2014年起多次催收,催收至案发时已超过三个月,朱某某拒不还款。截至案发,朱某某使用该卡透支本金人民币33958.1元。朱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朱某某亲属代其偿还了全部透支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还款证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家属代其偿还了全部透支款,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毕云亮人民陪审员  刘亭亭人民陪审员  杜滢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艳虹 来自: